【 时间:2003-12-10】
记者 浩民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近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这意味着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增强资本实力,改变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银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根据《通知》的定义,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销;原则上不得转让、提前赎回,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对次级定期债务进行必要的披露。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次级定期债务的招募、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通知》规定,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为: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按100%计;3-4年按80%计;2-3年,按60%计;1-2年,按40%计;1年以内,按20%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据1988年版本的“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各国监管当局可根据所在国的会计政策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这些条件包括:无担保、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不用于分担银行日常经营损失、在最后5年内每年累积折扣20%等。 (中证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