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IPO新规则征求意见。提高财务指标要求,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 时间:2006-4-29 6:49:34】


提高财务指标要求 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证监会就IPO新规则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即将发布实施   ○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等规定   ○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本报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市场关注已久的IPO新规则终于正式亮相。中国证监会昨日宣布,从即日起到5月14日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作出了严格规定,并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要求,同时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等方面的规定。   《办法》明确,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办法》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   《办法》适当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   《办法》规定,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办法》规定,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办法》加大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了按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办法》取消了此前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但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由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另外,《办法》不再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设置禁止性条款,这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但对于此类股东认购的股份应有较其它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更长的禁售期要求。证券交易所将在其上市规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反应良好,表明“新老划断”的时机选择和实施方式得到市场的认同,已根据市场各方意见进行了修订,即将发布实施。(《 《中证报》   《提高发行门槛 强化市场约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证监会今日起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规则相比,《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通过加强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加大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等,强化从市场层面对发行上市行为进行约束。   强化公司独立性   《办法》在总结以往上市公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   在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办法》要求申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发行人,上市前已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并有可供投资者分析比较的经营财务数据,以作为投资者判断其投资价值的重要前提。因此,要求在组织形式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改制方案不合理,上市公司不能独立运作,是上市公司业绩不真实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针对过去由于改制不彻底、部分剥离上市、模拟计算业绩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业绩不真实的情况,《办法》加大对发行人独立性和主体资格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   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   新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即“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此次《办法》则对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从多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件。   《办法》对净利润和两个辅助指标分别做了规定。要求净利润须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等。同时把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设为替代性指标。即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最近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上述人士表示,这是考虑到部分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的特点,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或者甚至为负数,但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从而将两者设为替代性指标。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发行前股本规模,即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该负责人表示,这是鉴于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具有一定规模、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的企业提供的融资场所,因此对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空间,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他说,证券交易所将在《上市规则》中明确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   加大中介机构责任   新《证券法》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情况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加强了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   《办法》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不仅对公开披露的信息提出了上述要求,对尚未公开披露但已提交监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文件也同样提出了严格要求。   另外,《办法》还规定中介机构为发行人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应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与招股说明书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督促中介机构加大审慎核查的力度,慎重发表专业意见。   上述负责人特别指出,为加强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行为的监管,在总结以往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办法》还对中介机构的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机构或签字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等行政监管措施。   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预先披露相关文件。预先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司刊登募集说明书之前提早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办法》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二是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先披露;三是预先披露的内容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上述人士说,预先披露制度的实施,建立了一个强化市场对发行人进行约束的新机制。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后实行全流通发行,市场对发行人融资行为的约束力将逐步显现。新股发行采用询价制度后,同一发行股数的筹资额将根据询价的结果出现较大变动,事前硬性规定筹资额上限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新情况。因此,《办法》取消了过去执行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交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决定,由市场的内在机制进行约束。   但是,取消筹资额上限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放弃了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管,《办法》保留了筹资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严格信息披露杜绝关联交易   此次《办法》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从而未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比例作出具体的数字规定,而是对发行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如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该负责人对此解释,简单的关联交易比例要求并不能解决关联交易不公允的问题,也易于被发行人采取各种手段降低表面数字来规避监管,反而造成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他说,证监会还将在《招股说明书准则》中要求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有关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和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取消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办法》取消了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的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取消辅导一年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放弃了对发行人发行前改制和规范运作水平的要求,也不表示保荐人可以规避对发行人的辅导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办法》的发布相配套,证监会将完善保荐制度的相关要求,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保荐人的辅导工作、审慎核查工作提出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另外,《办法》还取消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也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如果允许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与其它股东一样上市满一年后即可出售股票,由于其发行前认购的股票价格往往低于公开发行价格,确实存在新进股东在短期内博取上市溢价的可能性,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相违背,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此类股东认购的股份应有较其他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更长的禁售期要求。证券交易所将在其《上市规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中证报》   《投行业务 “今后输不起”》   本报记者 陈劲 深圳报道      多家投行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此次公布的IPO新规看,投行在IPO过程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投行的专业水准亦将面临更高层次的考验,“今后投行业务将输不起”。   深圳一家创新试点券商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IPO新规要求,投行只要将材料上交到中国证监会就要开始承担责任,同时保荐书也要作为备查文件与招股书一起披露。这就要求投行一开始就要战战兢兢、精心准备,对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急预案。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之前,投行必须勤勉尽责,一方面对政策法规要有透彻的理解,另一方面对企业也要有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以往堆材料式的模式已经行不通了。所以,投行一要有足够的人手,二要有足够的实践经验,三要有强大的研究支持,才能够为IPO业务保驾护航。否则,一不小心踩中地雷,将可能动摇投行的业务根基。   他进一步解释说,一方面发行人的发行计划将受到影响。如果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人在三年内不能IPO,对于投行来说,这个单子就等于是黄了,投行的名声亦被拖累,加大了今后开发业务的难度”。   另一方面,投行的整体业务也会受到影响。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把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对于投行来说,一年不能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可不是闹着玩的,对手都在进步,而你却停滞不前,竞争地位显而易见”。   另一家创新试点券商的相关人士则认为,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来说,投行需要承担的责任增大并不是一件坏事,此举可以更大程度的发挥投行的专业能力优势,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分享资本市场成长带来的收益。   深圳一家中型券商的投行人士还认为,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有标准中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关联交易不得超过30%等行政色彩较浓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规定。此举亦对投行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挑战。   他说,在现有的标准下,发行定价不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发行价的确定往往是先按照净资产确定筹资额,然后按照20倍市盈率来确定最终的发行定价。即使是在询价制下,这种模式仍然为很多投行所采用,这在此前的IPO定价中都可以明显地看到。“这样对投行的专业能力要求不高,都是依葫芦画瓢,并不利于提高本土投行的专业水平”。   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行人士都表示相信,IPO新规将会从更为市场化的方式,让保荐机构真正承担起发行定价的责任,“当然,这对投行的专业能力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或许一批投行就此会被真正的市场力量淘汰出局”。   他们预计,IPO新规启动以后,拥有人才、经验和研究优势的投行将在更为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中胜出,而且出现强者恒强的局面。此外,发行人的发行条件相对降低,亦有利于投行开发更多的客户,可以促进业务发展,但这是以拥有人才、经验和研究等综合实力为前提的。 《中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