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退市新规。(1)退市新规下调了造假金额比例和绝对值,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具体调整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或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相应数据合计金额的50%。(2)退市新规明确,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3)退市新规完善了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5)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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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财务造假量化指标收紧 黄灵灵 黄一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1-01-01 06:54   新一轮退市改革大幕拉开。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退市新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的调整主要为优化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等。   上交所指出,将坚决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退市监管,坚决落实退市制度中的各项要求,坚持应退尽退。   深交所表示,本轮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与注册制相匹配的常态化退市机制的重大举措。下一步,深交所将坚决扛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坚定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持续推动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制度,畅通多元化退出途径。   优化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交易所指出,在本次反馈意见中,部分意见建议从严设置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体现了市场对严惩财务造假行为的强烈期待。因此,退市新规下调了造假金额比例和绝对值,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   具体调整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或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相应数据合计金额的50%。   交易所指出,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只是证券重大违法5种退市指标之一,其他4种情形如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等均没有规定金额指标和比例指标。公司如果触及其他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不需触及此次新增的造假金额和比例量化指标,只要触及退市情形的,都将被退市。   调整组合类财务指标   退市新规还调整了财务组合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范围,强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退市新规明确,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退市新规完善了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退市新规还优化了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有建议指出,考虑到拟取消交易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整理期安排,在退市新规发布施行前,股票收盘价触及了原上市规则面值退市标准的,是否给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尚不明确。交易所表示,从给予市场充分预期的角度出发,股票收盘价在退市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此外,深交所指出,有建议认为,中小企业板公司与主板公司设置两套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必要性不强。深交所采纳该建议,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退市新规下调了造假金额比例和绝对值,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