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7-4-24 23:54:0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今天晚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公告,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 通知表示,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15条关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3.4.15条如下: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上证所将新股等4类股票特定日期的开盘集合竞价申报价格上限放宽到900%》 □本报记者 王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修改交易规则中涉及价格限制幅度的部分条款,将新股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集合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50%至200%,调整为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50%至900%。 本次调整涉及4类股票特定日期的开盘集合竞价,包括新股上市首日、股票增发上市首日、股票股改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 据上证所今日公告,该所主要对《交易规则》的第3.4.15条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内容为“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上证所提醒投资者,上述调整仅针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集合竞价有效申报范围仍为其涨跌幅限制之内。 上证所称,此举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提高新股上市首日的定价效率,降低申报价格限制对投资者真实价格申报的影响。 《上证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