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7-6-21 6:54:39】
证券业QDII试点扩大 证监会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7月5日起施行 ■申请QDII的基金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申请QDII的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5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 在上述文件生效后,证监会将受理QDII资格申请,基金监管部和机构监管部分别负责审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QDII资格申请。有关机构取得QDII资格后,可以提交产品募集申请。产品申请由基金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初审,并提请证监会、外汇局和境内外专家组成的QDII产品专家委员会讨论。(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外汇局备案。据初步判断,大概分别有10-20家左右的基金公司和券商符合QDII条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扩大试点初期将在产品设计等方面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核、评价。为提高QDII业务的审批效率,相关部门正在协商能否让证监会对QDII的资格审批与外汇管理局的额度审批同步进行。 《办法》定义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是指具有良好的证券投资能力、经监管部门批准,向境内居民、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此前,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去年9月已经推出,共募集1.97亿美元。 《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详尽规定。申请QDII的基金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申请QDII的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在募集形式上,基金公司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证券公司可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等。 此外,基金公司还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证券公司通过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为培育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跨境投资的能力,《办法》规定,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以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在投资运作方面,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香港、澳门可参照执行;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此外,《通知》明确了QDII投资的个券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行为,金融衍生品投资只能服务于规避风险、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业绩信息,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在QDII产品审批方面,证监会表示,将在考虑业界专家在产品方案、投资运作、技术准备、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意见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为确保《办法》和《通知》的妥善实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部门将在QDII境外托管、投资运作、登记结算、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合作。 《中证报》 《20余家基金公司符合QDII资格》 证券时报记者 杜志鑫 本报讯 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要求申请QDII业务的基金公司其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根据此要求,目前国内57家基金公司中有华安、南方、上投摩根等20多家基金公司符合申请QDII业务资格要求。 2006年11月华安成立了国内首只QDII基金———华安国际配置,该基金募集资金1.97亿美元,根据该基金净值公告,截至5月30日,其净值为1.05美元,半年净值增长5%。华安国际配置基金经理孙志方介绍,他们主要是和雷曼兄弟合作,雷曼兄弟主要提供资产组合方案和建议,华安投资管理团队也积极参与该基金的投资和资产配置。他表示,从长远看,将来国内会有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QDII流出,但是短期还需要一个过渡。分析人士也指出,从全球范围来看,该基金业绩表现不错,获得了投资者的认可。 长城基金创新业务部总经理李贤彬认为,当前推出QDII业务正当其时,目前国内资金流动性泛滥,QDII是把大量过剩资金引导出去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他也表示,基金QDII推出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币升值,在人民币升值压力下,QDII面临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战胜人民币升值的速度;二是国内股市继续红火,QDII的收益会显得没有吸引力。 据了解,目前南方基金正在积极与美国梅隆集团合作推出QDII基金。 《证券时报》 《八家券商有望率先启动QDII》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 根据本报不完全统计,符合条件的中信证券( 62.13,0.00,0.00%)等8家创新类券商有望率先启动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公布后,券商纷纷表示,试行办法的推出对于券商来说是个利好。部分券商已准备好相关材料,只等办法实施,即上报申请材料。 该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要先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需满足“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硬性指标。在取得资格后,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据本报信息部的不完全统计,符合上述硬性指标的证券约8家左右,包括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和广发证券。这使得境外证券投资的范围基本上只限于少数创新类券商。 此外,相关规定还指出,集合计划首次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吴亮表示,试行办法的公布得国家外汇的投资范围更加广阔。对于券商来讲,极大的拓展了业务范围,也给予了券商更多的发展机遇;增加了集合理财新的投资渠道和为客户服务的品种。 部分券商负责人指出,由于境外证券投资首先需要获得QDII资格,再进行相关产品的申报,依照现阶段管理层对集合理财的审批进度,短期内券商QDII产品的规模不会很大。这是因为:券商还存在着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QDII业务必须和境外投资机构合作开展,缺乏主动权;国内投资者对国外投资还不太熟悉。(游芸芸 吴清桦)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