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公司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

【 时间:2007-8-15 8:13:10】


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完善公司债券交易结算平台等配套工作正加快推进 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公司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发行正式启动。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这一条被删除。此前,公司债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还是在银行间市场挂牌备受争议,业内人士认为,删除这一规定为公司债将来在两个市场实现跨市场交易留下了活口,有利于公司债市场的活跃。 证监会方面表示,《试点办法》体现了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公司债券市场体系以及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按照规定,发行公司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等。   《试点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如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等。同时,确立了若干市场化改革内容:如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   证监会正在加快推进配套工作,一是制定关于资信评级机构的相关规定,该办法不久将发布实施。此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将于近期发布公司债券的上市、登记配套规则。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司债券交易结算平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交易系统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对债券登记结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三是降低投资者的市场成本。 (中证网)   《公司债募资用途比企业债广》   本报记者 徐建军 北京报道      “这不仅能降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而且对进一步活跃整个资本市场是件好事。”一位业内人士昨日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作上述表述。他认为,公司债券的推出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一个新渠道,并有助于企业回避因发行新股而造成的股权分散和摊薄收益的风险。   公司债券的资金用途比企业债券更广。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主要以项目投资为主,而公司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为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筹措资金,这也将使得资本市场更加活跃。   与企业债不同,公司债不设置“3年盈利”这一硬约束,只是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这为那些成长性转好的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机会。   此外,公司债发行还体现了一定的创新。业内人士指出,公司债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鼓励无担保债的精神,这有利于体现不同公司的信用差别,克服债券的同质化弊病。同时,《试点办法》没有硬性规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为将来进入减息周期后的公司债发行创造了良好条件。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筹集资金,还有助于减缓银行信贷的过快增长,对收紧流动性具有一定意义。显然,公司债的推出也将为证券公司提供一个新的盈利途径。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也应有机会投资无担保的公司债,这样可以进一步壮大投资者队伍,从而为公司债的发展壮大创造更好的条件。(中证网) 公司债 为跨市场交易留伏笔   本报记者 夏丽华 赵彤刚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除了发行程序全面借鉴股票发行的相关审核制度、发行保荐制度等,引入一次审核、分次发行这一灵活的发行制度外,还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并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实现跨市场交易留下伏笔。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试点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近年来,大量追求稳定回报的资金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需求日益旺盛,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商业银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债券市场的需求日益迫切。与此同时,一批质地优良、负债率低的公司急需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完善企业信用定价,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发展公司债市场面临着有利形势和难得机遇。   如何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事关公司债市场能否发展壮大,这也是《试点办法》的一大看点。《试点办法》就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业内人士表示,在不要求强制担保的公司债发行机制下,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发债主体的行为,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但市场力量的发挥需要评级制度等配套政策的跟进。   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的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公司债市场的市场环境有待不断完善,其发展仍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但只要我们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债券市场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时期。   为跨市场交易留伏笔   《试点办法》未采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关于“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的规定。银河证券资深债券分析师吴天舒就此表示,这意味着将来公司债除了可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外,也有可能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而这将使公司债同时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成为可能。   业内人士透露,删除“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这一内容,主要与央行方面的提议有关。由于各方人士普遍看好公司债发展前景,因此央行希望未来公司债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其前提是可以同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组成。为改善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等方面情况,上证所完成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实质开发和模拟运行。吴天舒认为,上证所开设电子平台无疑是为将推出的公司债交易做准备。可以预期,随着公司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所市场将日趋活跃。 (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