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放宽股东增持敏感期限制:由30日缩短为10日。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 时间:2008-9-25 6:26:53】


沪深交易所放宽股东增持敏感期限制 由30日缩短为10日 作者:周松林 吴铭 发布时间:2008-09-25 01:5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作出修订,放宽相关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敏感期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修订前的指引规定,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此外,新修订的指引还取消了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不得增持的规定。   近期,不少央企上市公司大股东开始增持行动,加上汇金公司增持工中建公司股份,对市场信心的恢复产生了积极影响。市场人士认为,沪深证交所新修订的指引将进一步鼓励大股东的增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