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5-9-29】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局长郭建新昨日表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都在积极准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些公司的改革方案已基本成熟,正在报送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将加快审核。 他还称,在支付对价问题上,国资委鼓励创新,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把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护流通股股东长远利益结合在一起。国企支付对价水平的高低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切由市场化机制决定。至于支付对价与国有资产流失之间的关系问题,郭建新回答称,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平衡利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国资委支持这种尝试。 在国资委就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郭建新表示,对改革条件基本成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积极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尽快进行改革。暂时有困难的也要积极探索、研究改革方案,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 据初步统计,从试点结束后到9月28日止,共有40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中,中央企业控股的有8家,地方控股的有32家。 从“三上三下”调整为“二上二下” 郭建新提到,目前国企上市公司的审核程序已经从三上三下调整为二上二下。《通知》中提出的“三上三下”审核程序,是根据第一、二批试点的操作实践总结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控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充分沟通,推出的改革方案科学可行,保证改革工作有利于市场稳定。 其中,第一次“上下”,是决定这个上市公司能不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提供申请,管理机构认为可以,进入试点行列;第二次“上下”,是决定改革方案能不能披露,因为第一、二批试点的操作方式是停牌几天时间,在这期间进行方案的起草修改,然后进行披露,“二上二下”是决定方案能不能披露;第三次“上下”,是方案进行沟通之后,决定方案能不能正式提交相关股东大会表决。 郭建新称,在9月9日后,证券监督机构对改革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调整,从先停牌再披露方案然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调整为停牌的同时就披露方案,国资委也及时进行调整,并发出相关补充通知,明确:如果披露方案之后,没有再对方案进行修改,国资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这样第二个环节就不再需要,只要二上二下。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审核程序,加快改革进程。 至于要求地方国资机构要先出具书面同意,公司股改方案才能上报的要求,郭建新解释说,是因为把披露方案和进入改革程序并成一步,因此停牌就披露方案,这个方案一旦披露就不能调整,这是个很严肃的事情,所以一定要在这一步加上书面意见。 他说,现在国资委基本与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协调得差不多,操作程序已经基本吻合起来。 至于A+H公司的股改,郭建新称,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一些A+H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方案,并且在深入仔细研究境内外不同的法律法规。 对于市值考核问题,郭建新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真正能够引入市值考核,是因为目前的考核还主要依靠会计指标,市值在会计指标中尚未得到完全体现,涉及会计规定和考核指标体系的调整,也涉及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因此需要一个过程。 他还表示,正在制定股权激励办法,会适时推出。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后可以探索股权激励,作为股改的后续措施,但必须在股改完成后规范解决。 对价:无标准市场定 记者围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价问题,反复追问郭建新。郭建新表示,国资委的态度是鼓励创新,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把即期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保护流通股股东长远利益结合在一起。国企支付对价水平的高低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切由市场化机制决定。 记者提出的不少问题都是在质疑国企控股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是否偏低,对此,郭建新说,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或者部门敢出来讲对价到底应该是多少。这次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按照市场原则充分沟通协商,或者说“博弈”,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我想只要这个过程达成一致意见,就应该是合适的。” 至于“10送3为标准”的说法,郭建新表示,公司情况不同,国资委也不清楚到底应该是多少。只能在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所以,无法评价国企支付对价水平是高还是低的问题,因为这是按照市场化机制决定的。 “六方面”非“六原则” 郭建新表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控股股东在对改革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时,考虑了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市盈率、融资情况、流通股发行价格、国有股东最低持股比例、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等6方面的因素。 郭建新特别申明,考虑的这6因素主要是为了沟通和完善方案。最终改革的方式究竟如何,是控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充分沟通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而且证监会的原则和国资委的没有本质不同,他认为是一样的。 为什么要考虑这几方面的因素?郭建新说,主要从第一、二批试点的实践看,这几个方面的因素恰恰是流通股股东也非常关心的,考虑这些因素是要使推出的改革方案更加完善,股东间的沟通和协商更加充分。而改革方案能否通过、是不是得到流通股股东的满意,仍然必须由相关股东进行分类表决。 他声明,这是制定方案时要考虑的因素,并非是媒体炒作的“六原则”。他说,参加各地国资委召开的会议时,也是提醒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控股股东在研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方案的时候要考虑这几方面的因素。而且,国资委在和机构投资者和流通股股东沟通的时候,他们也非常关注这几个因素。 郭建新说,国资委之所以鼓励支付对价的方式有所创新,主要是从推进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保护流通股股东长远利益出发。选择改革的方式不仅要照顾流通股股东的当期利益,也要考虑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还要考虑到流通股股东的长远利益。郭建新说,事实证明,流通股股东也在逐步对这个问题有所认识。武钢股份周二发布股改方案之后,受到好评。这个方案是到目前为止比较复杂的,有送股+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分红承诺+流通承诺等,但现在市场能够基本理解和接受。 《中证报》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9月28日,国资委就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局长杜渊泉主持,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向与会记者介绍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中央企业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从事的有关工作(见后文),并就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及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及《指导意见》的原则精神,抓紧开展了以下工作: 首先是在总结一、二批试点情况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精神,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并要求国有控投股东在研究制订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了改革中涉及国有股的工作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改革进程,经国务院同意,《通知》还明确由省级国资委负责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 二是分别召开了地方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会议,动员部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严格按照五部委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开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对改革条件基本成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积极研究制订改革方案,尽快进行改革。暂时有困难的也要积极探索、研究改革方案,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进行改革。 三是对有关审核程序及时进行了调整。《通知》提出的“三上三下”审核程序,是根据第一、二批试点的操作实践总结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控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充分沟通,推出的改革方案科学可行,保证改革工作有利于市场稳定。日前,根据市场监管机构新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国务院国资委对审核程序做出了相应调整,明确如果未对公告的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进行审核,其目的也是为了简化审核程序,加快改革进程。 四是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认真地组织对改革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尽快推出改革方案。据初步统计,从试点结束后到9月28日止,共有40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中中央企业控股的8家,地方控股的32家。 目前,各地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已经陆续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都在积极、认真准备改革方案,其中一些公司的改革方案已基本成熟,正在报送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审核,国务院国资委将及时加强指导和监督,以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据了解,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控股股东在对改革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时,考虑了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市盈率、融资情况、流通股发行价格、国有股东最低持股比例、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等几个方面的因素。从第一、二批试点的实践看,这几个方面的因素是流通股股东非常关心的,考虑这些因素是要使推出的改革方案更加完善,股东间的沟通和协商更加充分。而改革方案能否通过仍然必须由相关股东进行分类表决。 (国资委网站) |